省药监局下放10多个事项审批权限

2020-12-04 09:00

为深化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,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》和《浙江省进一步深化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》有关要求,近日,省局发布关于“证照分离”改革下放事项办理有关事宜的公告。

公告指出:“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(第一、二类)”“药品批发企业许可”“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(第三、四类)”“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”“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”“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许可”“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、肽类激素审批”“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”“蛋白同化制剂、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”“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》开办”10项事项审批权限已委托下放至各设区市;“化妆品生产许可”审批权限已委托下放至各设区市和义乌市。

自2020年12月1日起,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由我省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,其中“化妆品生产许可”由各设区市、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,各相关单位可至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许可事项申报。